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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以一位实行长老带领、会众制的地方教会牧师身份分享这些内容。换言之,长老或牧师承担教会的监督职责,但最终的权柄在于全体会众(参见太 18:15–20)。我先作此说明,是因为这直接塑造了我们对成员大会中应当分享哪些内容的期待。
也就是说,我们牧师并非在成员接纳、教会纪律、职分选立或预算安排等事务上,只是向成员通报已经预先决定的结果;恰恰相反,长老向教会说明情况,是为了使教会能够共同作出决定。当教会运作顺畅时——例如接纳新成员,或将资金分配到既已认同的优先事项上——这一过程往往自然且不复杂。但当需要面对真正艰难的决定时,例如实施教会纪律,牧者应当如何带领教会在这些情形中采取行动呢?
以下四个关键词值得牢记:
一、框架
要以圣经为讨论设立框架。提醒教会圣经如何定义教会的本质——教会就是其全体成员。提醒他们,教会应当以圣洁、彼此相爱以及对耶稣的忠心为标志。提醒他们,圣经呼召我们所当持守的委身:与教会肢体规律聚集、认罪并悔改、顺服基督和祂的话语。请花几分钟时间,用圣经来设立讨论的框架,使会众清楚地知道,你呼吁他们作出的决定并非出于个人恩怨或琐碎纷争,而是出于对圣经的忠诚。
二、解释
在奠定圣经基础之后,要阐明具体棘手个案的情况。如果是教会纪律的问题,需要说明罪的性质(不一定要交代所有细节,下一点会进一步说明),并解释为何这一罪行在圣经中被视为严重。同时,也要说明目前已经展开的处理过程——包括已经进行的劝勉谈话、所采取的挽回步骤,以及对方是否回应。信任建立在透明之上,因此应尽可能多地分享信息,使会众即便未能掌握与你同等程度的细节,也已拥有足够的了解来作出判断与行动。
一个有益的做法是:在需要最终决定或表决之前的一次或两次成员大会中,就开始分享相关个案的情况,循序渐进地预备会众,帮助他们理解事情如何可能走向开除会籍的结果。此外,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:不同成员犯了相同的罪,却在处理速度上有所不同。此时需要向会众解释原因——说明在两起个案中,当事人的回应、互动过程以及内心态度的差异,正是长老提出不同处理节奏建议的原因。
三、节制
要避免分享过多信息。对某些罪的细节(例如涉及淫乱的案件)若过于具体,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试探,反而可能把某些成员绊倒。过度披露所有细节,也可能使会众对犯罪者心肠刚硬,从而阻碍教会纪律的最终目标——罪人的悔改。此外,有些在成员大会中提及的细节,可能牵涉到其他成员的配偶或子女,对此务必格外谨慎。不要因分享过多信息,使仍然留在教会、甚至仍然维系婚姻关系的成员,感到不当的羞辱。
同样,当成员请求更多细节时,也要克制自己的情绪,不要因而愤怒或焦躁。这并不一定是不尊重或不信任的表现,而是因为他们对事件的了解本就不如你全面。成员提出问题是自然的。请避免严厉回应,在合宜的范围内多分享一些信息,并温和地邀请他们在会后私下进一步交流。
四、训练
在成员大会中讨论棘手问题,其实也是训练教会的宝贵机会。你可以借此训练会众认识圣经,并明白圣经对教会成员的要求;训练他们履行作为成员的责任——行使托付给他们的国度钥匙(太 16:19);训练他们信任长老;也训练他们将自己交托在整个教会的关怀之下,使他们明白:即便有一天自己成为成员大会中所讨论的棘手个案,教会仍会以合乎圣经、不偏不倚、并最终将造就他们的方式行事。
教会中的领导力有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:在力求充分透明地牧养群羊的同时,也要尊重我们所受托的大量私人信息。将自己视为管家与牧者,有助于我们在判断成员大会中应当分享多少棘手议题时,形成合乎智慧的原则。
首先,我们是管家
神将祂的话语、祂的子民,以及他们生命中既甘甜又羞愧的现实托付给我们。牧者看守着人灵魂深处的秘密。成员信任牧者,愿意将自己的罪、喜乐,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一切交托给他们倾听与守护。当然,我们绝不会以“保护神的名”为借口,去掩盖违法、不道德或虐待性的行为——那样的做法既懦弱又败坏,是借着神的名来谋取私利的领导方式。但作为管家,我们必须谨慎对待那些私密的属灵现实,如同保险库一般守护他人的生命,未经许可,绝不轻易向他人泄露这些“秘密”。
其次,我们是牧者
神呼召我们智慧地带领群羊。这项责任必然涉及对其他教会成员生命状况的关切。因为我们是一个身体,每一位成员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其他人。若我观看色情内容或说谎,这并不只影响我自己——而是影响整个教会的每一位成员(即便无人察觉)。隐藏的罪会叫圣灵忧伤,也会削弱我对他人的爱心。相反,敬虔的生活会祝福整个身体。若我忠心向同事传福音,或匿名帮助一位在基督里的弟兄或姊妹,这也不只是关乎我个人,而是影响整个教会。顺服使我们被圣灵充满,并将基督那温柔、舍己的爱,向他人散发出来。
那么,牧者该如何在牧养群羊的同时,又谨慎托管这些敏感的现实呢?多数时候,这些界限相当清楚;但有时却并非如此。无论是教会纪律的个案、成员因敏感原因离开服事岗位,还是夫妻因涉及性功能问题的婚姻冲突而分居——我们都知道,棘手的问题从不匮乏。
虽然每一件事都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但以下七项原则,有助于我们在谨慎托管与透明领导之间取得平衡。
一、求智慧
神应许我们,若缺乏智慧,就当向祂祈求(雅 1:5)。然而我们往往容易倚靠自己的聪明。应当藉着祷告、禁食,恳求神清楚引导:什么该分享,分享多少。
二、提供对理解问题足够的清晰信息
应分享足够的信息,使会众能够作出明智、合宜的决定,同时避免不必要、煽情或失当的细节。比如,保罗在《哥林多前书》5 章中清楚指出,有人和继母同居;若他只是含糊地说“这个人有不当关系”,反而会引发猜测与流言。但他也不需要交代所有背景细节,例如是谁主动、如何被发现等。教会需要明白三件事:事情的本质是什么、为何这在圣经中被视为罪、以及当事人目前对待其罪的态度如何(例如刚硬、愿意受劝、毫无回应等)。
坦率地说,我们的长老往往更容易分享得太少,而不是过多。这有时会使会众感到困惑或挫败。通常,最接近事件的人(包括非长老)会觉得事情一目了然,但其他人却未必如此。因此,为了帮助会众理解,我们往往刻意多分享一些信息,以换取更大的清晰度。
三、提供清楚的行动指引
会众需要知道,神呼召他们在此事上当如何回应:是否需要祷告?禁食?若他们认识当事人,是否应当主动联系?若不认识,却因肢体关系而心中挂念,又当如何行?若掌握可能有助于长老判断的信息,是否应当告知?在称呼上,是仍以“弟兄/姊妹”相称,还是按《马太福音》18:17 将其视为非信徒?羊群需要得到牧养,因此必须为他们指明清楚的道路。
四、劝勉合宜的管家心态
当必须分享敏感信息时,应当同时给予会众明确的劝勉,教导他们如何以敬畏主的心、谦卑、爱心来对待这些信息;若情形允许,也要怀着促成悔改与恢复的心志。
五、审慎掌控信息披露的节奏
有时,我们让会众介入敏感处境的时间点过晚。长老们或许已经形成一致判断,但羊群却对事情的发生毫无所知。若非必要,应避免突然抛出“信息炸弹”。这可能意味着:提前告知会众某对夫妻正在分居,并请大家代祷;又或者,当某对夫妻因敏感问题离开教会,而我们知道其他几对夫妻也在经历类似挣扎时,坦诚地说明我们所知道的情况,并表明正在尝试提供帮助,同时请会众代祷,并欢迎他们提出问题。人们往往会珍惜这样的坦诚。
六、保护羊群
切不可隐瞒可能危及其他成员安全的信息。例如,若曾因性侵犯罪被定罪的人正在申请入会,或已参与教会生活,会众必须尽快知情。但在告知时,既要顾及悔改者的尊严,不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羞辱,也要清楚说明其在教会中的必要限制与界线。
七、权衡代价
要认真权衡分享过多信息的代价:是否会不必要地使人蒙羞,甚至压垮其心灵?反过来,若选择不分享,而真相日后被揭露,是否会令你感到羞愧、失去资格,或深深后悔?若是如此,那么应当早些公开。神有祂揭露黑暗的方式,因此,我们当敬畏神,而不是惧怕人。
我们教会所处理的大多数棘手问题,都集中在纠正性的教会纪律上。以下几条原则,帮助我们在成员陷入罪中时,判断应当向教会分享哪些信息。
不要分享太少
第一,当有成员身处危险且对长老的劝诫毫无回应时,教会需要知情。
并非只有长老蒙召关怀教会成员。在要求会众就开除会籍进行表决之前,应当提醒其他成员,使他们有机会去寻回那只迷失的羊。虽然也存在例外情况,但耶稣在《马太福音》18:17 中说:“若是不听教会”,清楚表明:通常而言,教会每一个成员都应当有机会劝诫犯罪的成员悔改。
为了劝勉一位教会成员的悔改,会众并不需要知道其处境中的所有细节;但至少应当知道:长老认为该成员正处在属灵的危险中,若情况没有改变,教会可能需要投票决定是否将其除名。
第二,当教会蒙召对某事作出裁决时,需要掌握更多信息。
当会众蒙召就诸如除名之类的事项作出正式决定时,就需要有足够的信息,才能形成明智的判断。正如长老在决定是否将某个问题提交给会众之前,需要进行调查一样;会众在作出最终裁决时,也往往需要了解其中的部分事实。
第三,当成员持续犯下影响教会及其见证的罪时,有时需要公开劝诫。
在某个具体案例中,我们认为有责任向教会提供更多信息,甚至向一些并非本教会成员的人说明情况。事情是这样的:在一次即将进行开除会籍表决的成员大会前几天,涉事成员表达了悔改。长老们认为其悔意真实,教会也同意暂缓表决。然而,数月之后,该成员在长老的追问下承认,自己曾刻意隐瞒罪行,并再次表达悔改。由于他在表面上顺从了我们的劝勉与辅导,我们当时并不认为应当建议将其除名。但鉴于他的罪行已成为教会中的公开事件,他曾在一段时间内欺瞒整个教会,并且其罪行也对教会外的人造成了负面影响,我们认为有必要发出一次公开劝诫——不仅在会众中宣读,也将内容转告给受到伤害的非成员。
我们这样做,是依据《提摩太前书》5:20 的教导:“犯罪的人,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,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。”因此,我们谨慎地提供了足够的信息:既引发对罪行应有的羞愧,表达教会对罪的忧伤与不悦,也帮助会众理解为何此时必须采取公开劝诫的方式。
不要分享太多
尽管上述情形确实需要向整个教会通报信息,但我们同样深信,在向会众披露细节时,保持节制也有充分而重要的理由。以下是其中几项:
第一,应当尽力维护无辜者及外人的尊严与隐私。
在教会纪律的情境中,犯罪的一方因其罪行,已放弃了部分隐私的权利;但无辜的一方并未做任何应当被置于聚光灯下的事情。更重要的是,使徒保罗清楚表明:教会成员自愿接受教会的属灵监督与审视,但这并不适用于非成员。“因为审判教外的与我何干?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?”(林前 5:12)
第二,不必要地详述罪行,可能诱使他人心中犯罪。
有时,仅仅知道他人如何追求罪中之乐,就足以成为试探。保罗在写给以弗所教会时,鼓励信徒揭露罪行,却避免用煽情或细节化的方式来描述:“那暗昧无益的事,不要与人同行,倒要责备行这事的人;因为他们暗中所行的,就是提起来也是可耻的。”(弗 5:11–12)
第三,多余的信息可能妨碍将来与教会的和好。
教会纪律最重要的目标之一,是促成罪人与教会的和解。然而,对某些成员而言,接纳一位曾暂时离开的弟兄或姊妹重新回到教会,可能比对其他人更为困难,其中一个原因就是:他们对罪行的记忆已深深刻在心中。因此,我们应当尽可能避免让成员落入《路加福音》15 章中大儿子的试探——他始终无法忘记弟弟“吞吃父亲的产业,与娼妓一同生活”(15:30),从而失去了与父亲同享喜乐的心。
译:DeepL/STH;校:JFX。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:How Much Do the Elders of Our Church Share About Difficult Issues in Members Meetings? – A Forum.